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事故发生,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落实实验室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风险的精准管控,确保实验室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辖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校内实训(试验)基地等(以下统称“实验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实验场所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危险源指可能导致人员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因素。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是依据危险源的特性以及导致危险的严重程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配套专业化安全管理和预防措施。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指导开展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分类分级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对各级各类实验室实施分类指导,指导各二级单位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六条 二级单位依照本办法要求对本单位实验场所(房间)展开危险源识别和风险等级评价,将确定结果报学校备案。对不同危险等级实验室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加强对高风险实验室的重点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实验场所的危险源使用及存放情况发生改变时,应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并经所在单位确认,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依据实验所属学科和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根据学校的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电类、特种设备类、其他类等。
第九条 化学类实验室
第十条 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场所归属为化学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具有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属性的危险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类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危险废物。管理重点是以上危险化学品及废弃物的申购、储存、领用、废弃等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
第十一条 生物类实验室
第十二条 涉及从事医学、微生物学、基因工程、动物科学、植物学等方面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生物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病源微生物、生物材料等。管理重点是防止以上危险源的释放、扩散。
第十三条 机电类实验室
第十四条 涉及高温、高压、机械、电气等设备及仪器仪表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机电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加热设备、高速设备、高压及大电流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电磁辐射装置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类实验室
第十六条 涉及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等的实验场所归属为特种设备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仪器设备自身,压力容器可能因遇热超压、机械损伤、减压阀不合格等造成爆炸或气体外泄等危害;起重机械可能造成重物坠落、起重机失稳倾斜、挤压、高处跌落等危害。管理重点是审查设备供货方资质,按照要求科学使用相关设备并取得必要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其他类实验
第十八条 未涉及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均归属为其他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为用电设备引发的用电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四章 分级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实验室使用或存放危险源的危险程度差异,实行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制度。实验室分级主要依据实验室存放或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反应过程、废弃物等方面产生潜在的风险高低,将实验室安全风险划分为一级(高危险等级)、二级(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中危险等级)、四级(一般危险等级)4 个等级。
第二十条 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压力容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压、强磁设备等,冷热设备(冰箱、烘箱、马弗炉等)等。
第二十一条 结合学校实际,校内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十二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涉及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大型特种设备的实验室;活体实验动物房;实验动物尸体暂存库房;实验废弃物暂存库房;存在第一类和第二类病源微生物、转基因生物、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的实验室;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单台功率超 10kW 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 15kW、压力等级大于 20MPa 的高压容器的实验室等。
第二十四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 涉及使用或存放其他危险化学品,压力容器,强磁设备的实验室;存在第三类病源微生物的实验室;存在全天候不断电设备(除家用冰箱);使用马弗炉、加热温度超过200℃的烤箱的实验室等。
第二十六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涉及使用起重机械、高速设备、冷热设备(冰箱、烘箱等),大功率充放电装置、高电压设备等;
第二十七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未列入以上 3 类的其他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危险级别;
第三十条 实验室必须有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安全等级在三级以上的实验室必须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准入制度,定期对在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及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五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和危险源分类进行检查,检查要求如下:
第三十三条 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四条 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周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月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五条 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六条 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中心自查每两个月不少于 1 次,二级单位检查每季度不少于 1 次;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组织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实施全校巡查,二级单位负责实施所在单位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